泰兴市

涉审中介服务网上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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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涉审类中介机构考核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市涉审类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现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管理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5]134号)文件精神,制定泰兴市涉审类中介机构考核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对涉审类中介机构强化考核,着力提高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考核的联动性、实效性,促成建设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促进中介机构服务更好,收费更优,为我市实现“两聚一争”新目标创造更好政务环境。
  二、考核对象
  凡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从事涉审中介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
  三、考核方法
  (一)日常督查考核:由中介服务管理办公室根据报备登记的工作业绩、网上留言差评占比、客户投诉举报等情况,综合考核评比,得分前5名的作为优胜单位,授予流动红旗;投诉举报经查实,问题突出的予以黄牌警告。
  (二)年度考核:
  1、采取百分制考核。机构规范管理占20分;服务能力水平占20分;企业服务跟踪单反馈占20分;民主评议占40分。
  2、采取举报投诉年终考核倒扣分制。通过多途径接受服务对象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服务收费的投诉举报。凡投诉举报查实1例,在年度考核总分中扣1分。
  3、采取线下考核与线上考核相结合制。在网上中介超市开设服务评价留言栏目。在民主评议专项中安排足够分数进行考评。
  4、考核计分细则和考核分工。
  (1)中介机构规范管理(20分)。
  由市政务办负责考核。主要考核中介机构是否制定完备的服务标准、办事流程;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是否在我市设立办公场所;是否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建立健全服务承诺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是否明确工作纪律、投诉监督电话和违诺追究措施,并公开作出承诺;是否按照要求在办理窗口或营业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内容。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2)服务能力水平(20分)。
  服务情况(15分)。由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效能办负责考核。根据中介机构的服务记载表,不定期抽查中介机构的服务承诺兑现情况和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并做好记载,每发现一例不满意并被查实的扣0.5分;对年度工作被行业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2分;对监管部门组织的活动指定人员无故不参加的,或要求上报的资料不能及时报送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在同行业中服务质量处于落后位置,屡被投诉的此项不得分。
  针对性暗访(5分)。由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效能办负责考核。定期不定期会同新闻媒体开展“明查暗访看中介”系列活动,通过主题暗访活动,及时跟踪中介机构的服务情况,对暗访中发现问题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被曝光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3)企业服务跟踪单反馈(20分)。
  由市政务办负责考核。向企业发放《泰兴市涉企类中介机构服务跟踪单》,由服务对象对中介机构服务过程中出具报告的公正性、真实性和服务态度、办事效率、收费承诺等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填好后由市政务办负责收回并汇总,评价得分加权后计入此项考评得分。对未发放跟踪单的每发现一例扣0.5分。各中介机构每月填写好《跟踪单记载表》,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发改委,每迟报一次扣0.2分,每缺报一次扣0.5分。市政务办对各中介机构填报的跟踪单记载表的真实性进行抽样检查,每发现一例号码错误、漏填瞒报的扣0.5分,扣完为止。
  (4)民主评议(40分)。
  公众评议(25分)。由市效能办负责考核。印制并发放评议表,由“三区三园”、乡镇(街道)分管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负责人、部分市列统企业负责人以及各中介机构服务对象等,对涉企类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行为、执业道德等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得分加权计入此项考评得分。
  服务评价留言栏目评价(15分)。由市发改委负责考核。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网上留言差评,占5%的扣2分,占比递增的按此扣分,扣完为止。
  四、结果运用
  考评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年度考评排名列前5名的中介机构评定为年度“星级中介”,前6-8名的评为“优秀中介”,通过政府网站、政务中心窗口等向社会推介。服务情况考核得分低于5分,不得参加星级中介评选。对排名末3位的中介机构予以黄牌警告,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效能办、政务办等部门(单位)进行调查解剖,指导帮助中介机构就存在的问题拿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措施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连续2年被黄牌警告的中介机构,列入中介服务黑名单,清退出本市中介市场。
  五、一票否决事项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本年度内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核评先资格,同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1)凡被泰州认定为“蜗牛奖”或作风建设专题片曝光的;
  (2)不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
  (3)在执业过程中,提供或者帮助他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4)因违法经营,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机关处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5)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6)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出具虚假审计、验资、评估报告或证明文件的;
  (7)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其他人利益的;
  (8)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务,行贿、受贿或者利用执业便利等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有分包、转包、挂靠、回扣、虚假承诺、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无故中止放弃中介服务行为的;
  (10)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