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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县属)(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条件的;

(二)广告印刷品、介绍推广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宣传资料,或者仅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等无需申领《准印证》的一般印刷品;

(三)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核发一次性内部资料或者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